2004年9月7日,原告以公證購物形式,在瀏陽市貴美貿易商行購買了被告富貴公司生產的“加加洗衣粉”、“加加洗潔精”“加加牙膏”等商品。原告為調查被告侵權行為花去了律師費10000元、調查費用4000餘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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